1、实验中心工作职责
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条例,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,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,办理新增国有资产验收、登记手续,建立国有资产总帐、分类帐、分户帐和明细帐,全面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,完成与资产相关的各种统计、报表工作。
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和资产处置的评估鉴定工作,办理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的报批手续,负责资产处置、产权变更的帐务处理。
负责全院教学设备、实验材料以及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采供,大型项目实行招标采购,并对实验教学投入的投资效益进行检查与评估。
负责制定实施全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;依据实验教学大纲,辅助完成实验教学;对实验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;辅助开展科研项目工作;完成实验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表工作。
深化实验教学改革,做好实验室的整合工作。
配合保卫处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。
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,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2、实验室规则
学院实验室是进行教学、科研和生产的基地,不得进行任何与教学、科研和生产无关的活动。
实验室的教学、科研和生产工作,要按计划进行。非计划范围内的工作,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实验中心与各实验室协调安排进行。
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,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,爱护公物,保持安静。
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携出实验室。校内单位借用时,需经实验中心批准。携出校外或校外单位借用时,需经院主管领导和实验中心批准。
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的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物品和贵重金属。上述物资应由实验室主管保管,有严格的领用制度,用后登记。
实验室内不准吸烟,不准吃食物。
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任何与教学、科研和生产无关的物资,不准存放个人物品。
实验室要建立工作日记制度,并认真做好工作日记。
3、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则
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是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。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观点。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各实验室主管既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。
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不符和安全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,有权提出询问和制止。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,要支持安全责任人的工作,对做出贡献的责任人,要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特点,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、防盗、防中毒等安全规章制度,并做到职责明确,落实到人,定期检查。
为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,实验室应对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物资、高频强电流、超高电压、大幅震动、强烈持续噪音、高温、高压、热辐射、及强光闪烁等场所及有关设备、物资,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物品和贵重金属。上述物资应由实验室主管保管,有严格的领用制度,用后登记。
事故一旦发生,应采取积极措施,消除事故,奋力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,并立即报告,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,事后写出事故报告。对因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酿成的事故,造成重大损失者,要追究法律责任。对预防、消除事故,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者,要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各安全消防设施,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接口借出或挪用。
4、实验室卫生制度
实验室主管既是本实验室的卫生责任人,负责实验室卫生工作,并定期记录。
实验室应定期打扫,做到实验室家具、仪器设备整齐,桌面、仪器无灰尘,地面无尘土,无积水、无垃圾,门窗、管道线路及开关面板无积尘。
实验室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和影响卫生的物品。
实验室卫生清理工具应配备齐全,摆放整齐。
实验室内严禁吸烟、吐痰、乱倒污水。实验后应将实验室打扫干净。
如发现破坏实验室卫生制度者,应根据情节给予处罚。
5、实验室仪器操作规程
各实验室要加强设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,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基本操作程序。
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时,应向学生介绍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、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。
实验前,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,认真检查水、电、气路是否正常,熟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。
在实验过程中,如出现异常情况,学生应按操作规程立即关闭设备,并向指导教师反映,保证仪器设备在正常状态下运转。
实验结束后,学生应按操作程序进行关机,同时关闭水、电、气路,并将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放回原处。
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实验课结束后,认真检查仪器设备,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,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。
6、实验器材借用及损坏赔偿办法
仪器设备在院内部借用时,须经实验中心和实验室主管批准,借方要出具部门领导签字的批条。对归还的仪器设备,要检查是否完好,如有损坏,借方应负责修复、赔偿损失。到期未还者,要主动追回。
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使用时,要签订借用协议书,经院主管领导和实验中心批准,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。在借用期间,如有损坏,由借方赔偿所有损失。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。
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丢失、损坏及人为破坏时,实验室主管要立即报告实验中心。
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严重损坏的,视为责任事故,其表现主要有:
管理、保养不善,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;
不按操作规程操作;
未取得上机操作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;
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,指导人员不负责任,工作失职;
违反规定,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,擅自拆改设备;
不执行管理规定,私自挪用设备,以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。
凡属责任事故,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,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。经济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:
损坏、丢失设备零配件,不造成设备报废的,只计算零配件价格。
局部损坏,但可以修复,不影响设备性能,技术指标无变化的,只计算修复费。
设备损坏后,虽然修复,但技术指标下降,只能按降档使用的设备,按其技术指标下降的情况计算价格。
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,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,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,以教育为主的原则,赔偿金额可控制在设备总价的20%、60%、100%三个档次。赔偿经济损失计价,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。
7、实验室开放制度
依据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
8、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
依据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